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本规定所称人事档案,是指基金会员工在正规人事服务部门存放的,个人经历、学历、社会关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状况以及奖励处罚等方面的原始记录。
一、管理原则
专人管理原则。办公室设专人管理基金会有关人事档案,具体负责与省政协办公厅人事档案服务部门的对接工作及基金会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的服务工作。
二、人事档案收集
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收集人事档案材料,及时将全面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收集归档,充实档案内容。
2、综合办公室应掌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人事档案材料。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
三、人事档案查阅
由办公室与委托存档的人事服务部门进行对接,由专人负责员工的人事档案查阅等工作。
四、人事档案鉴别归档
1、归档的材料必须是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2、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五、人事档案转递
人事档案的转递按照人事档案服务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