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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3-05-05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推动基金会宗旨和使命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志愿者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志愿者主要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和专业技能等资源,为基金会自愿提供服务的人士。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具备文艺特长、文化活动策划和组织、项目管理等基金会工作所需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丰富管理经验者优先;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等。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基金会志愿服务主要领域包括:

  (一)为本基金会业务发展提供专业咨询建议与指导;

  (二)参与本基金会资助开展的公益项目;

  (三)其他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对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基金会须提供必要的保障、激励支持;

  (二)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计时支持;

  (三)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期间的保险支持;

  (四)志愿者接受必要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五)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办公条件和必要保障。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志愿者应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基金会按照项目的需求与志愿者签订相关的服务协议。

  (三)服务过程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和志愿者本身的专业形象;

  (四)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等。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志愿者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金会志愿者档案管理、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志愿者招募、志愿者日程管理及保障激励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在招募信息中公示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九条 根据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基金会可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志愿者如有违反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法的事项,基金会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

  第四章 志愿者激励

  第十一条 志愿者激励

  (一)根据志愿者要求,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采取不同的渠道或明确的方式向志愿者表示感谢及表彰。

  (二)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成果,对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加以确认及表彰;

  (三)对志愿者可提供志愿服务补贴(如餐饮和交通费用)、保险或工作安全保障等福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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