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
资助公益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资助公益项目的资金管理,使公益资金的使用更为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颁发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按照《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资助公益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公益资金)是指经广东省繁荣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在本基金会年度预算安排内的公益服务项目给予资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和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本基金会或本基金会委托的专业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在本基金会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贯彻“繁荣粤剧,培植粤剧人才,促进粤剧以及粤曲、广东音乐的发展”的宗旨,主要资助以下六类活动:
(一) 粤剧现代戏的创作与排演。对于能够代表广东粤剧创作的较高水平,有利于繁荣广东粤剧事业,符合党和政府艺术发展方向的粤剧现代戏,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作为出品单位之一,按剧目的实际情况投入专项资金,每个项目资助100万元。
(二) 剧本创作或创新剧目的修改和提高。剧本创作每个项目资助10-20万元;剧目创新每个项目资助30-50万元。用于剧本或剧目的创作、采访、研讨、修改和提高。
(三) 专业团体或群众团体的惠民演出活动。“粤剧文化广场”活动按照《粤剧文化广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粤剧文化广场演出场次和补贴调整方案》执行;其他演出活动,演出团体的驻地演出每场资助1-2万,省内巡演每场资助2-3万,省外交流每场资助3-5万。
(四) 广东省内重要的粤剧赛事或演出活动。承办面向全省的粤剧赛事或粤剧艺术家参与度较高的演出活动,每个项目资助10-20万元。
(五) 优秀粤剧人才的评奖活动或粤剧后起之秀的学习与培养。参评中国戏剧梅花奖的优秀人才,每人资助20万元;学习粤剧粤曲的优秀学生或困难学生,每人每年资助1万元;其他视具体情况确定。
(六) 奖励对粤剧有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凡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梅花奖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级大奖,视影响力每个项目或每人资助10-20万元。
第八条 专项资金结合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面向广东省内的粤剧或粤曲社会组织,特殊情况可兼顾香港、澳门及广西的粤剧或粤曲社会组织。
第九条 每个项目或个人每年只可以申报一次资助,评审工作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报的公益服务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公益性、成效性、保障性、创新性和推广性。二是项目要具有配置社会资源的能力,能够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带动社会资金的投入、有志愿者的参与等。三是项目运作要规范,有相对专业的管理团队或人员,有较为成熟的项目运作模式和方法。
第十一条 优先资助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群众直接受益程度高、受益面广的项目;配套资金比例高的项目;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一定成效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组织:
(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最近三年年检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五)有开展实施公益项目的经验、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具备一定的专业设备、资质与较强的创作生产能力。
个人:
(一)最近三年在广东省境内连续居住。
(二)具有优良的专业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三)身体健康,具备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申报项目。
(四)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或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粤剧或粤曲公益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书》
2、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或演出许可证;申报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3、自筹或已有资金有效证明。
4、提交项目的整体方案、导演构思台本、剧本初稿、舞美设计草图、音乐设计方案及主要音乐元素小样。
5、项目已通过有关部门立项审批的证明材料。
6、项目执行单位与主创人员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
7、改编作品需提交原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书。
8、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获奖证书或奖励证明材料。
9、收视率、票房资料、演出实况光盘或媒体评价资料。
第十四条 公益项目的专项资金申报,采取公开透明,统一审核汇总的办法,申报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即每年9月1日至12月30日,申报材料送到: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3号富力盈力大厦北塔摩根商务中心30楼;邮编510623。
第十五条 公益项目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等规范化流程进行审批与监管。
1、项目发布。基金会办公室向全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公益项目专项资金项目征集信息,向社会公开申报范围与标准等信息。
2、项目申报。全省各粤剧或粤曲组织或个人根据本单位宗旨,合理确定项目、目标,做好项目可行性分析评估报告,于规定时间完成项目申报工作。
3、项目评审。基金会的项目领导小组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组织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按照项目遴选标准进行项目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和资金额度的建议,经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立项,报基金会理事会审定。
4、签订资助协议。基金会与承担项目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服务的时间、范围、资金数额、付款方式、工作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5、项目监管。基金会委托专家小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及指导,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项目执行效果和资助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章 宣传管理
第十六条 凡使用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资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包括专业团体的创新或创作活动、专业团体或群众团体的惠民演出活动、粤剧人才的培养、奖励对粤剧有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基金会的宣传管理。
资助项目目录由基金会编制并发布。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规划实施
公益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应把基金会的宣传纳入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落实。
2、宣传推广
项目实施单位应使用基金会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标志、文字、标牌对基金会进行宣传;无论是演出、比赛或交流培训,都应在活动名称前注明“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资助”字样;使用基金会公益资金资助的场地设施和购置的器材,应放置“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资助”标牌。
3、信息发布
项目实施单位在组织宣传报道时,应引导和鼓励媒体客观报道资金来源,向社会及时、准确公布资金使用方向、时间、数额等信息,宣传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公益形象。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办公室或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项目结束一个月内向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报告宣传义务落实情况,接受基金会的检查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宣传义务的情况,作为其下一公益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 为了明确基金会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公益项目的顺利实施,基金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单一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
第二十条 项目协议包括项目名称、实施时间、完成时限、评估考核与审计验收,以及协议总额、付款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式及工作成果以项目申报书及活动方案、资金预算说明等材料为依据,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力求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全额资助不超过30万或部分资助的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对于全额资助超过30万的项目采用分三期拨付,立项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支付50%经费,项目中期考核通过支付40%经费,项目完成全面验收合格后支付10%经费。项目资助经费要求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资助项目拥有知情权。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须接受基金会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资助项目拥有审查权。项目结束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相关照片、受益人代表确认及资金使用明细等材料,并附项目经费支付专项账本,供基金会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资助的项目,基金会拥有项目相关的文件、照片、视频等资料以及课件、手册、案例集等产出的无偿使用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